各成员单位及宁夏枸杞生产销售企业:
为了有效保护宁夏枸杞地理标志品牌,规范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宁夏枸杞,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7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宁夏枸杞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54号)等相关规定,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枸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治区枸杞保护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宣传和保护宁夏枸杞品牌的具体实施方案的指示精神,宁夏枸杞保护协会积极响应并建立宁夏枸杞地理标志溯源平台,现面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使用条件的相关企业统一征订“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宁夏枸杞地域保护范围
宁夏枸杞原产地域范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枸杞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批复》(宁政函[2002]13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银川平原、卫宁灌区,包括:
惠农县(燕子墩乡、礼和乡、尾闸镇、红果子镇、庙台乡);平罗县(黄渠桥镇、灵沙乡、崇岗镇);贺兰县(金山乡、金贵镇、习岗乡、立岗乡、常信乡);银川市西夏区(芦花镇、新泾镇);芦花台园林场;兴庆区(掌政镇、兴源镇);金凤区(良田镇、丰登镇);永宁县(望洪镇、胜利乡);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大坝镇、叶盛镇、瞿靖镇、邵岗镇);中宁县全境;中卫市(东园镇、宣和镇、柔远镇、镇罗镇、永康镇);同心县(羊路乡、同心镇、石狮镇、河西镇);红寺堡开发区;宁夏农垦系统(简泉农场、南梁农场、西湖农场、贺兰山农牧场、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渠口农场、长山头农场)。
二、宁夏枸杞质量技术要求
宁夏枸杞的种植及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枸杞栽培按宁夏地方标准“无公害食品枸杞产地环境条件”和“枸杞生产技术规程”进行栽培种植;亩栽222一333株,合理密植。采摘期为6月中旬至10月中旬;鲜果制干推广油脂冷浸热风道烘干的制干技术,也可采用自然晾晒的制干方法。宁夏枸杞不得用硫磺薰制。干果呈紫红或枣红色,基部具有明显白色果柄痕迹;长12.0mm-20.2mm,直径5.4mm-9.9mm。枸杞多糖含量3.5%-4.3%;总糖含量45%-55.7%;干果含水量低于13%。
三、宁夏枸杞国家标准(GB/T 19742-2008)
标准属性由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标准名称改为《地理标志产品宁夏枸杞》;修改了栽培技术中的“定植”要求;调整了理化指标中的“总糖含量”的指标数值;。修改了卫生指标项目,删除了“铜”、“亚硝酸盐”,规范了项目名称,并根据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调整了铅和砷的指标数值,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要求。
符合使用宁夏枸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上加贴宁夏枸杞保护协会统一可溯源的专用标志,申领专用标志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品种如实填写《宁夏枸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领表》,以网络和传真形式上报宁夏枸杞保护协会;
二、宁夏枸杞保护协会收到企业的使用申请3个工作日以内做出答复。如有必要可组成枸杞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或委托质检中心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进行现场审核时,应邀请当地的质检部门作为观察员参加。
三、经审核确认符合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的,予以发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登记号码区段;
宁夏枸杞保护协会对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统一管理,如发现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使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宁夏枸杞专用标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有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统一认识,积极配合,抓紧落实专用标志使用工作,并尽快与协会联系,安排专用标志使用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吴 佳 15809661714
联系电话(办公室):0951-5028561
地 址:银川市文化西街立新巷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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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枸杞保护协会
2016年12月8日